衝擊立法會案 王宗堯等6名被告被控暴動等罪名 全部表證成立

2019年七一大批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大樓並進行大肆破壞,藝人王宗堯等6人被指當日有份參與,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名,案件今(10日)在西九龍法院(暫代區域法院)續審,6名被告就其面對的控罪被裁定全部表證成立,案件明天續審。

6名被告:黃家豪(20歲,城大編委會記者)、何俊諺(30歲,運輸工人)、馬啟聰(30歲,網媒記者)、王宗堯(40歲,藝人)、吳志勇(26歲)及林錦均(25歲)。他們同被控暴動罪。林另被控刑事損壞罪;餘下5人亦被控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,其中王及吳已承認此罪。

控方對受審6名被告的主要指控。(詳看下圖)

控方指被告王宗堯(左)當日穿著印有「我自由故我在」的黑天恤,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出現,因他是演員且具知名度而被警方認出。(張浩維攝)
被告馬啟聰被指當日曾在立法會大樓用電話拍攝,並曾走上主席台,但辯方指任職網媒記者的馬,當時正在採訪。(張浩維攝)
被告林錦均否認一項刑事損壞罪,控方指林曾承用鐵枝等撞擊地下玻璃,但沒有進入大樓。(資料圖片/林不在圖中)
被告吳志勇警誡下曾認當日曾在立法會內吸煙,並曾坐在李慧琼(圖)座位。(資料圖片)
被告黃家豪被指當日曾進入立法會會議廳,但辯方指黃當時是城大編委,他當日在現場採訪。(資料圖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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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另外7名認罪的被告羅樂生(22歲)、畢慧芬(27歲)、孫曉嵐(27歲)、潘浩超(34歲)、沈鏡樂(26歲)、劉穎匡(29歲)及范俊文(31歲),他們承認暴動罪。畢慧芬另承認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,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,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。

案件編號:DCCC 606-610/2020, DCCC 1069/2020, DCCC 259/2021